協會規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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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化妝品商會行業警示表彰制度

第一條:(總則)為加強四川省化妝品商會(以下簡稱商會)行業自律職能,規范會員經營行為,為行業營造誠實守信、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條:(適用范圍)本制度適用于四川省化妝品商會會員單。

第三條:(違規警示)四川省化妝品商會會員單位在經營過程中,發現其它會員單位或非會員單位有不良違規行為,同時損害合法經營者、消費者的利益,有義務勇于向商會或屬地相關監管部門投訴舉報。

 (一)不良行為是指在經營中其產品有質量問題,違規使用合法單位的名稱,盜用正規產品名稱、標記的假冒偽劣產品,以及其他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。

(二)對不良行為會員的投訴,由商會秘書處受理,由商會行業自律專委會核實,商會有義務為投訴人保密。投訴人應當說明被投訴人的基本情況,如:單位、地址、產品名稱,或其他的有效信息。

(三)1、對商會會員單位的投訴,由商會自律專委會從收到投訴之日起,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情節輕重,做出是否交由監管部門處理的決定,并向被投訴人發出書面或電話通知。

 2、對非會員單位的投訴,由商會秘書處核實,根據實際情況向屬地監管部門如實匯報。

(四)被投訴人應當在接到通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材料。

(五)被投訴人在申辯過程中應當承擔主要舉證責任,即證明其在投訴事項中已經充分和恰當地履行了義務,無不良行為。被投訴人在申辯期限內不行使申辯權的視為放棄申辯,因放棄申辯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擔。

    (六)申辯期滿后,商會自律專委會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。在調查后20個工作日內,商會將做出被投訴人是否給予警示的決定,投訴事項屬實的將在商會官方網站通報警示,并報送所屬地區相關監管部門處理。

 (七)被投訴人在45個工作日內消除不良行為的,不良行為消除后,應當電話通知商會秘書處進行核實,查證屬實則在通報3個月后取消網站通報警示信息。

第四條:(表彰條件)(一)在當年年度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嚴格自律,誠實守信,公平公正經營,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,沒有違規記錄,執行商會的各項規章制度。

(二)按照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和索證索票制度,查驗供貨者的資質證明、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證明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文件,并保存相關憑據。

(三)積極參加監管部門、商會組織的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學習,提升化妝品安全責任意識,積極配合監管部門檢查和監督,提供相關證明資料。

(四)自覺維護化妝品市場,杜絕假冒偽劣產品的流入,積極批評指正不良經營者。

第五條:(評選條件)四川省化妝品商會的會員單位,年度內無違規記錄的,均可報名參加評選。每年12月1日至15日前報名,請將單位、法人、聯系方式、年度經營中是否有違規記錄等相關信息,以短信、微信、QQ或書面形式發送到商會秘書處。根據商會自律專委會巡查記錄和屬地監管部門檢查信息為準。

第六條:(評獎時間)每年12月31日之前評出上年度的表彰單位,表彰名單在商會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,沒有反對意見后,將于每年年會授牌,獎牌名稱由評選領導小組根據企業經營中信譽度評選確定。年度“誠信服務企業”年度“十佳知名企業”年度“行業規范經營單位”等獎項。

第七條:(表彰后違規)對表彰后的“誠信服務單位”“十佳知名企業”“行業規范經營單位”違規后,受到屬地監管部門處罰,或違規投訴屬實。商會將在網站通報警示3個月。當年取消評選表彰資格。

    第八條:本制度于2015年12月16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從2016年1月1日起試行。

   第九條: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四川省化妝品商會。

 

四川省化妝品商會

2015年12月16日